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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申办和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筹办、审核登记、年度验审、变更和撤销等,适用本《办法》。

二、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主体

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主体(即申办人)包括: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

(二)本市其它组织和个人;

(三)非本市组织和个人

三、申办人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规划设计的总体方案和图纸;

(三)申办人的身份证明;

(四)申办人的资信证明;

(五)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或五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四、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程序

(一)市和区(市)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直接向青岛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二)本市或本市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人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并附上筹办申请所要求的附件,报青岛市民政局审核。

(三)2012年前,由各区(市)政府通过投资新建或利用现有资源改建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区(市)民政部门填写《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筹办申请表》,连同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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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批准的文件一同报青岛市民政局审核。2012年前,市财政重点资助各区(市)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或按规范要求改建)的,应向所在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民政部门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审核后,报所在区(市)政府批准同意,连同区(市)政府批准文件一同报青岛市民政局审核。

(四)青岛市民政局自接到筹办申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当地养老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察验后,在筹办申请书上签署是否符合设置基本标准的审核意见

五、申请领取《青岛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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