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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健康发展,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依规取得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公告,为老年人提供住养、供养、护理、照料等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及享受各类养老服务财政补贴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企业。

第三条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服务对象及家属、专业社会机构等各方力量,形成政府部门行政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服务对象及家属主动监督、社会舆论公开监督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做到监管体系构架完善、责权层次分明、相互衔接

1密切、力量整合充分。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及相应监管政策,协调市级政府各专业部门和各区政府规划、监督、指导全市养老服务监管工作。

市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责,严格落实专业部门监管责任,扎实做好养老服务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区民政局在各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牵头协调本区政府各专业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监管工作,并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准入监管、日常检查监督、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第六条各区民政局协调发挥区老龄委议事协调机构职能,报请各区政府督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街道(乡镇)行政辖区内的养老服务监管工作负总责,切实落实养老服务属地监管责任。

第七条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养老服务监管工作负总责,切实落实养老服务属地监管责任。

第八条支持行业协会、专业社会组织或机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养老服务监管工作,鼓励养老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主动监督养老服务质量。

第九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养老服务,主动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

2第十条养老服务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十一条监管内容主要指财政资金使用、政策标准实施、老年人权益维护、市场行为规范、规划建设、建筑设施、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境卫生、人才培训、收费管理、安全稳定等。

第十二条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设施设备购置资助、运营补贴、辐射功能补贴,困境老年人生活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居家巡视探访补助,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购置康复辅具设备补贴、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转经费、集中供养人员供养补助,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补助资金、志愿服务补贴,以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专项资助经费等各类政府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监管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养老服务领域重要政策措施、重要改革事项、重要标准宣传贯彻和落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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