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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3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

55号)、《关于对甘井子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涉及具体问题的解释》的工作要求,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保障街道辖区户籍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包括60周岁以上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的低保老人和遗属孤老)为重点,实施“老有所助、分类助养”,满足辖区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我辖区居家养老服务是由街道指定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在辖区内为居家老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内容根据老人的需求设立,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安全访视等。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是指街道向服务机构购买服务,服务机构按管理办法和要求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经核实后街道向服务机构支付给予服务对象类型相应金额的补贴。

第二章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类别

第五条街道向区老龄办提出申请,并对具有本辖区户籍老人群体中的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的低保老人和遗属孤老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以上享受补贴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按人均6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享受补贴且生活半自理的老人,按人均4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享受补贴且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按人均2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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