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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适度普惠与保障基本相统一;

(二)多层次,普遍性与个性化服务相并重;

(三)多支撑,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相匹配;

(四)多主体,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规划实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诉、建议,负责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负责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和产业的对接与融合。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区域统筹,以及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资助资金清算、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统筹协调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工作。

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放绿色诊疗通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等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受区民政局委托,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务,开展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和服务项目评估;负责制订设施建设、运营经费和服务补助标准及资金审核、拨付与结算;负责服务资助核实、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投诉处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设立养老管理员(养老管理员应具备初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与资助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0),依托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承接服务申请,为本辖区享受服务资助的老年人制订服务方案,跟踪服务情况等具体事务工作;负责设施建设、运营资金申请和服务资助核实。

市、区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税务、残联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制,通过调剂、聘用、购买服务等途径落实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和街道(镇)养老管理员(聘用养老管理员薪酬参照广州市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确定),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调研、评估、培训、宣传、聘用人员等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服务设施

第七条区和街道(镇)应设置以下社区居家养老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服务设施”):

(一)区级服务设施。各区应设立1个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设置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训、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服务项目评估、老年用品展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等功能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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