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9〕63号发文日期:2009-4-15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及报送资料
2、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书
3、企业备案资料传递登记表
4、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回执单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列入本办法需要备案管理的减免,必须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范围、程序和方式进行管理。第五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备案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下列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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