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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中后期管理规范

及企业需注意的问题

所谓加工贸易中后期是指企业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后至手册向海关申请核销并由海关核销结案后三年这一段时期。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制度,是保税货物之一。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统称经营保税业务,海关对经营保税业务的各项监管制度统称保税制度。

建立保税制度有利于简化海关手续,降低贸易成本,促进转口出口,发展对外贸易,被称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海关监管制度。我国现行的保税制度主要分为加工贸易保税监管制度、保税仓库制度、保税工厂制度和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制度。

因为保税货物进出口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和未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所以办妥通关现场海关放行手续时,其通关手续仍未真正意义的完结。这些货物海关虽然已经放行,货物进入仓储或加工环节,但是,由于进口时未缴纳进口关税和未交验许可证件,所以,该货物仍然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企业在货物储存、加工直至核销结案期间,仍然继续承担办结通关手续的义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中后期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成品出口、余料结转、内销征税、放弃销毁、退运出境等的处置审核,以及手册核销结案的审核。

海关管理的手段主要有核查和稽查。

1、相关概念:

(1)、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2)、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3)、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包括已完工成品和未完工成品)。

(4)、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2、处理方法及期限:

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上述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企业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处理完毕。

处理的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所有处理方式都必须填制报关单报关。有关报关单是企业手册报核的必要单证。

3、海关对进口料件在加工成品过程中的监管:

海关对进口料件在加工成品过程中的监管,主要包括对加工工艺流程、进口料件的使用

情况、单耗标准、及加工过程中的损耗等方面进行监管。

(1)保税料件串换、添加非保税料及退运的规定:

①、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串换,但料件串换仅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②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③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④加工贸易串料申请

经营企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申请本企业内部进行料件串换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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