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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五篇范例]

酉阳自治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3〕13号)和《酉阳自治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酉阳委办发〔2011〕26号)精神,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是指为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由各级财政投入及社会各界捐赠而建立的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资金来源

第三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上级人才项目资金支持;

(三)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第四条县财政优先保证人才投入,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随着全县人才工作的推进和财力增长,逐步增加人才开发专项资金额度。

第五条县财政优先保证人才投入,教育、科技支出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支出增长幅度。允许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点产业发展建设资金中列支研发经费,提高项目建设中人才开发费用比例。

第六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社会各界捐赠的人才资金,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向捐款单位或个人出具捐赠票据,颁发荣誉证书。对捐款5万元以上的,可按照捐赠者的要求实行定向资助;对捐赠金额50万元以上的,可以捐赠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命名设立人才开发的专项资金。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八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并遵循如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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