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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展装展示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办法-深圳会展中心

上海市会展行业主(承)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47号令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会展市场,提升会展主办机构合法经营、有序竞争、诚信服务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会展行业主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第二条(主办机构定义)

本细则所称会展主办机构是指在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负责制定会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招展办展办会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办会活动承揽主要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资质等级标准定义)

资质等级标准是对会展主办机构策划、组织和实施会展活动的能力、质量、业绩和社会信誉的认定,是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体现,也是参与会展活动的合作和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第四条(适用范围)

凡在上海登记注册且以主办会展业务为经营主业的独立法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非上海登记注册的会展主办机构,如要求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可予以受理,但所获资质等级仅适用于在上海主办的会展活动。第五条(资质等级的使用)

1、主办机构所获得的资质等级,可在媒体宣传中和业务活动中以文字标明“上海市会展业xx级主办机构”

2、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将以各种适当方式宣传推介获资质的主办机构,并俦推荐给境内外的会展合作机构。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主承办机构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并对获得资质等级的主办机构进行管理。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对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行使检查监督权。

二、资质等级分级标准第七条(等级)

主办机构的资质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第八条(等级划分标准)

(一)一级资质标准

1、主办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

3、从事会展主办业务七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经营会展活动的业绩(以下四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会展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办过不少于一项(含)上海市品牌展项或二项(含)优秀展项;

(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承)办过二次市级大型节事活动;(4)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承办过不少于2个政府部门主办的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际展览会或500人(含)以上的国际会议。

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不少于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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