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
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我省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全省执行联单制度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联单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二)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
(三)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所签订的意向合同。
第五条
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省内各设区城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城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批准后,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三日前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在我省各设区城市辖区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单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设区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就跨市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登记月报表》,就辖区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登记年报表》,并分别于次月十五日前和次年一月底前报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省内向外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得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从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领取联单。
(二)从外省转移危险废物进入省内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办理联单:
(一)合同所列的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二)待转移的危险废物在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的经营范围之内。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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