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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转移联单程序

淄环发[2010]67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各区分局、县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完善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申请领取和回收备案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及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淄博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淄博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工作程序

(试行)

为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申领及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及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危险废物转移统一监督管理。淄博市辐射环境和危险物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危管中心”)受淄博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县环保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危险废物转移的日常监管,对企业上报的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及领取转移联单的申请进行认真的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同时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现场核查工作。

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的报批及审核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按季度制定转移计划,报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初审;在下一季度前10日内,将本单位《危险废物季度转移计划》连同区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上报市危管中心;市危管中心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函告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并抄送所在地区县环保局。

转移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主要工艺、产品;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物理化学性质、有害成分;危险废物的去向、处理(处置)方式;危险废物计划转移数量、转移期限;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有关信息。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领

1、转移联单的申领人:

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领联单(齐鲁石化公司除外)齐鲁石化公司在本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申领;向市外转移危险废物的,由齐鲁石化公司申领。


(未完,全文共2722字,当前显示8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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