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爱心公益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五篇范文
海南州志愿者爱心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海南州志愿者爱心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州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团体会员,接受共青团海南州委的领导和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业务指导,使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会徽、会旗、会歌、会员章、中国注册志愿者志愿服务证和中国志愿者胸章。
第三条本协会是由依法成立的州、县青年志愿者组织,专业或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志愿者组织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通过组织和指导全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全面提高青年素质,为推动海南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第五条本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八条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第九条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社会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服务。
第十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州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开展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
第十三条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协会直接组织管理的专业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指导基层开展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和咨询服务等。
第十五条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本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七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成立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全省性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全省性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凡承认本章程,在志愿服务中成绩突出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经团委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
第十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团委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团委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第二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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