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工作及扶持中小企业其他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单位)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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