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办理对象
个人、企业办理条件
(一)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9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等除第
(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重要防护目标的公共建筑项目根据城市整体防护的需要,依照人防工程规划确定的规划功能一次性下达设计任务。
(五)符合《中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等规范的相关要求。所需材料
(一)需提交资料:
1、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手册原件2份(纸质/电子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2、防空地下室所在层房产测量图原件3份(纸质/电子文件,测绘公司可参照人防设计院出具的负*层防空地下室位置示意图以区分防空地下室和非防空地下室的界限及面积指标);
(未完,全文共1441字,当前显示46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