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为切实抓好我市防违、控违、拆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05]176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市委办[2006]9号)等政策的规定,现就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概念范围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违法建筑”是指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许可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空间以及超过批准期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等。本办法所称“拆除”包括对地下空间采取回填、封闭等措施。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违、控违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健全机制、综合执法、齐抓共管,有效遏制住宅小区违建势头,促进“生活品质之城”建设。
二、工作职责
按照“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做好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
(一)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做好本区域违法建筑的巡查和防控工作;牵头组织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工作。
(二)市督查违法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督违办)和区拆违办:负责协调、督查、指导和考核辖区内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综合整治工作,并做好有关调查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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