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聘人员管理办法
离岗退养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改革顺利进行,妥善解决好离岗退养人员问题,根据有关劳动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离岗退养
第二条离岗退养人员指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内,在本企业转制的原固定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时,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由企业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离岗退养人员由本人提出面申请,经批准,由人力资源部发给《离岗退养通知书》。按规定领取离岗退养生活费;离岗退养期间承认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设置专人负责管理公司本部的离岗退养人员,并指导下属单位管理离岗退养人员。分公司要负责各自单位的离岗退养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当离岗退养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三个月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申办退休材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离岗退养人员的管理和退休手续,由子公司负责。
第五条离岗退养人员应遵守事项
(一)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不准从事不利于本人身体健康及有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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