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及建议
【摘要】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宗旨是为社会服务。固定资产是事业单位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物质基础,是履行其职能职责的重要保障。管理好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使其满足社会服务需要,更好发挥政府职能,是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但目前很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重配置、轻管理,不利于提高国有资金利用率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性,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也待进一步加强,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出一些自己的浅议。
【关键词】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建议
一、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68号令)第七章第四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四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与行政单位相比较,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范围更加广泛,资金占有量更加庞大,管理好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对于提高国有资金利用率、维护好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但源于历史上长期粗放式管理形成的遗留问题积淀及现有体制的不完善,笔者认为现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
1、固定资产管理资料不完善
事业单位在配置固定资产过程中,部分单位相对重视固定资产购进的管理,购置时间、规格型号以及资产价值等初始资料记录都较完整。但对固定资产的领用、移交、出租、出借等情况没有建档建册,管理资料缺失,往往账面有资产,但却不知道资产在什么部门、什么人在保管使用、资产的现状如何。特别是电脑、打印机等移动办公设备,没有具体保管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设备移交时没有交接记录,时间久了,资产就无从查找,有的甚至变成了私人物品。还有些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在使用部门的资料显示已出租、出借,但后勤、财务部门仍是自用状态;有些固定资产后勤部门已移交使用部门使用,但财务部门还没做固定资产登记,比如说,上级部门划拨的专用维护设施,后勤部门直接移交至使用部门使用,因为没有资金支付,财务部门管理就出现真空。如此等等,经常造成固定资产分类、数量、金额、使用状态等资料信息在财务、后勤、使用部门之间不一致,单位固定资产状况完全是一笔糊涂帐。
2、固定资产财务管理不严谨
(未完,全文共3739字,当前显示111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