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浦东区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
准入条件
1.商业保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从事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3.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注册资本
1.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外资包括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
2.商业保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乱经营,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经营范围
1.出口保利、国内保理;
2.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3.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
4.经审批部门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5.不的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展开与商业保理无管道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受托投资、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杠杆
1.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的安全,商业保理企业展开业务是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办理程序
(未完,全文共1604字,当前显示5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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