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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支付如何代扣代缴范文

代扣代缴劳务报酬岂能“丢三落四”

2009-06-2616:21来源:彭鹏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

近期,笔者在检查a公司的账务时发现,该公司对部分临时性工作岗位由原来聘用固定员工改为临时聘请劳务工人进行处理。

由于公司聘请的是临时性个体劳务,每次在工作结束后支付金额在50元至800元不等的劳务费用,这些劳务费用的支付金额不高,于是公司财务人员认为低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费用扣除额800元的,既不存在税务代扣代缴问题也无须取得相应的发票,而是在支付时由用工部门编写一份临时劳务费用支付清单,经公司相关负责人签核后直接以现金支付。

上述a公司财务人员对低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费用扣除额在800元以下的支出,认为既不存在税务代扣代缴也无须取得相应发票的认知,是对税法的严重误解。

千万莫忘“代扣代缴义务”

首先,该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劳务收入“营业税及附加”的代扣代缴义务。

《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03号)第2条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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