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青山湖科技城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7〕93号
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努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业务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提升信用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促进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鼓励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多元化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
(三)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法通过多种渠道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进一步增强担保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点扶持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机构,鼓励其做优做强。
(四)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取冠省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由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依法登记设立。
(五)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经营,依法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二、规范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六)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担保运作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坚持市场化运作,加强法人化管理。
(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担保资金管理。担保机构的实收资本应按国家规定统一存入单独设立的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抽逃资本金,确保担保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健全和完善对被担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和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5%。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倍。
(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企业的贷款用途、现金流量、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者个人信息等情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合理确定反担保条件和方式,采取积极的反担保措施。
(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认真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定期向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节约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初创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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