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发布单位】
福建省福州市
【发布文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日期】
2008-07-03【生效日期】
2008-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一)办公室用房;
(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
(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第四条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由市机关局负责管理产权。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第六条第六条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第七条第七条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
第八条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列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未经市机关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九条第九条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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