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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2011年10月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决定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

(二)项的“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修改为。“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未经市机关局同意,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三、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合同期限及全市办公用房调剂使用情况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局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进行处置,其中暂不使用的办公(配套)用房,经市机关局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机关局委托使用单位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出租。”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闲置房屋,交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对于合同至期的房屋,尚未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拟重新出租时,应在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出租房屋如遇政府征收情形,合同终止,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无偿收回房屋;对已纳入本市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出让计划的,不得重新出租或出售。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出租或出售收回的闲置办公用房,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改为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排查,确保使用安全。”

1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

(2008年7月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一)办公室用房;

(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

(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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