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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一)办公室用房;

(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

(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四章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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