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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红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全县资产、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办发[2013]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21号)、国家发改委[1999]22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二)办公功能用房。包括会议室、会见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微机室、保安室、储藏室、卫生间等。

(三)办公设备用房。包括配电室、锅炉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办公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消防设施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服务”的原则。第五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县成立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审核、配置标准、调剂分配、房屋维修等使用管理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违纪案件查处;县发改委负责办公用房新建、改建项目立项审批。

乡、镇、场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乡、镇、场自行进行管理,学校、医院、文体场馆、博物馆、展览馆等特殊用途办公用房由主管部门管理,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统计备案。

第二章配置标准管理

第六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分类核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标准。县级正职每人300m,县级副职每人24m,科级每人18m,科级以下每人9m。

公共服务用房类别中的值班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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