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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就业局,洋浦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进一步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修订了《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精神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促进就业工作所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一)地方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

(三)按照国家规定及我省相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转入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补助、促进就业资金奖励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补贴、《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上级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及同级财政划拨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资金,向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等。

第七条各级就业经办机构每年根据本单位的就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编制申报下一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测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初审意见书面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于12月上旬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形成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就业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各级就业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调整项目金额在年初预算总额之内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调整项目金额超出年初预算总额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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