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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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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

2008年03月21日16时04分56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货物运输”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蔡奇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范围内(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站(场)经营],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信息化经营。

第四条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场)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货物运

输及货运站(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物流配送运输,是指经营者使用2吨以下(含2吨)小型货运机动车(以下简称小型物流配送车)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活动。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发展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货物运输市场需求,对市区范围内的小型物流配送车总量进行调控。

申请从事物流配送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货运经营许可。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市区范围内物流配送运输的货运经营许可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货运经营许可的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期限届满后,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应重新申请取得货运经营许可,方可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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