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办法[★]
工程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施工委托......................................2第三章.施工准备......................................2第四章.质量管理......................................3第五章.进度管理......................................5第六章.投资管理......................................6第七章.直接发包的单项工程管理.........................7第八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7第九章.工程竣工验收及保修管理.........................7第十章奖惩规定......................................8第十一章附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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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单位(单项)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下称《施工方案》)并通过工程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为工程施工、验收及结算依据。
1、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可分为±0.00以下及±0.00以上编制。
2、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主要分部、重要分项(如防水、幕墙、结构转换层、高支模、深基坑支护、“四新”工程等)应单独编制《施工方案》。
3、施工单位应按经批准后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调整,必须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按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单位(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建立平面及高程控制。
1、必须取得规划局提供的坐标及高程控制点,并由工程部门组织编制《平面主轴线和高程点控制图》,场地建立平面和高程控制标桩。
2、工程部门必须在现场向施工单位移交平面及高程控制标桩。工程部门必须与施工单位在《平面主轴线和高程点控制图》签章确认。
3、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部门移交的控制标桩及《平面主轴线和高程点控制图》进行核验,无误后由工程部门组织规划设计部门、开发部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十二条单位(单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必须编制《单位(单项)工程监理规划》、《单位(单项)工程监理细则》,并经工程部门批准后作为监理实施依据。
第十三条“四新”工程或特殊工程,工程部门必须组织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技术交底。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材料、设备(下简称“原材料”),进场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填写《材料报验单》,经工程部门验证及取样送检合格,方可使用。
1、施工单位必须提交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及《检验证明书》,填报《材料报验单》等资料,经工程部门核验无误。
2、由工程部门材料见证人按规定取样送指定的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以下情况虽有试验报告,但其试验报告无效,原材料不能使用。a、原材料未经材料见证人见证。b、不在指定的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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