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办法[★]
文章标题:小型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小型工程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批手续和质量控制方法,降低成本、杜绝浪费、减少随意性,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小型工程指院内所有的零星基建和大型维修工程。
零星基建是指不需立项的或未列入基建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和改建
工程。大型维修是指单位造价大于2000元(含2000元)的各类维修。
第三条院内小型工程。(以下简称院内工程)实行报建制度。报建报告由使用单位或后勤管理处按统一的申报审批表格填写,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地点、原因、可行性、造价等。
第四条院内工程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或年底各单位根据需要,申报本年度或下年度院内工程,交后勤管理处汇总,报分管院长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经批准后的院内工程审批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审计处备案,一份报财务处列入财务计划,一份由后勤管理处留存。
第五条院内工程实行招标管理。凡工程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由三家以上的施工单位参与招标或议标,凡5万元以下院内工程在确能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过议价可直接安排给学院后勤实体或校产企业施工。在招标或议标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学院的后勤实体和校产企业。
第六条院内工程实行合同管理。院内工程施工前,双方必须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质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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