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诉讼时效和违约金的认定问题[五篇模版]
逾期办理房产证开发商被判赔偿违约金23万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郭先生向广州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商)购买了汇景新城棕榈园的一套价值220万元的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在2004年7月30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5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使用后540日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延期超过365天的,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之后,郭先生按约全额支付的房价款。然而,截止至2007年10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为郭先生办妥房产证。郭先生委托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张旭锋律师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为其办理房产证并支付延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23万余元。【开发商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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