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产业振兴资金管理办法(发文稿)讲解
沈阳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示范基地特色品牌领军人物认定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特色品牌、领军人物认定评选与管理工作,推动我市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及《沈阳市“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参照国家文化部和辽宁省文化厅有关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特色品牌及领军人物认定评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沈阳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文化产业开发、拥有一定数量和规模、形成较为完备产业链条的文化企业,对区域文化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文化产业聚集区,均可申报沈阳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
第三条在沈阳市内注册并合法经营两年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1娱乐、会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且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均可申报沈阳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第四条
凡在沈阳市行政辖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在国内外或地区内具有较大知名度,并在同类别经营中具有较强拉动辐射作用的各类文化产品品牌,均可申报沈阳市文化产业特色品牌(以下简称“特色品牌”)。
第五条遵纪守法,所领导的文化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对沈阳市文化产业发展贡献卓越的企业法人代表,均可申报沈阳市文化产业领军人物(以下简称“领军人物”)。
第六条沈阳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和特色品牌,原则上每两年认定一次,沈阳市文化产业领军人物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认定评选名额根据条件符合情况而定。
第七条市文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特色品牌和领军人物,在政策扶持、信息服务、宣传推广、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获得沈阳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特色品牌和领军人物称号的,将作为必备条件,优先向省级、国家级相应认定评选推荐。
第二章
认定评选原则
第八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特色品牌、领军人物的认定评选,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2.既要鼓励先进,又要从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出发。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3有利于我市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建设。
4.公开、公平、公正,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度。
第三章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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