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
【发布单位】
财税[2016]78号【发布文号】
财税[2016]78号【发布日期】
2016-07-27【生效日期】
2016-09-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财税[2016]78号
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7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有关要求,更好的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7月27日
附件: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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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