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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

徐国资(2003)78号

关于印发《徐汇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我办研究制定了《徐汇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以便总结经验,加以完善。

徐汇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徐汇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区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营运机构预算)工作,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营运效益,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收益权,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沪国资委秘[2003]5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营运机构预算是指营运机构以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为导向,编制的关于国有资产的投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营运计划。

第三条(管理部门)

徐汇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负责本区营运机构预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责任主体)

在营运机构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中,区国资办派出的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应当贯彻出资人意图,监督预算的实施,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工作组织)营运机构应当明确营运机构预算管理的相关机构或者部门,并形成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营运机构预算的及时编制和有效执行。

第六条(会计核算方法)

营运机构预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方法。第七条(预算年度)

营运机构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八条(计算单位)

营运机构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内容和编制

第九条(预算内容)

营运机构预算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年度开始时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

(二)预算年度内的重大资产运作事项;

(三)预算年度结束时的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和分布。第十条(运作内容)

前条第

(二)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包括新增投资规模、追加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预期收益等;

(二)融资,包括新增融资规模、融资结构和融资的还本付息等;


(未完,全文共3068字,当前显示9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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