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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具体含义是:

定点屠宰,系指凡上市出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厂、点,下同)屠宰。

集中检疫,系指到批准的屠宰场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卫生检验与品质检验。上市出售的生猪严禁场外检验和市场补检。村镇居民(包括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食的生猪,自宰时亦须经当地兽医卫检人员检疫和检验,以防疫病传播。

统一纳税,系指在屠宰场内统一缴纳屠宰税。

分散经营,系指必须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后,始得多渠道分散经营。经营者凭屠宰点出具的检疫证明和完税凭证进入市场销售。

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组织。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贸易、农牧、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物价、建设、税务等部门共同组成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

各级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屠宰场定点数量,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设置原则,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各设区的市城区可设2―3个场点,设区的市郊区和县(市)城区一般可设1―2个场点,县(市)所辖乡镇一般设1个点,范围大的或边远乡(镇)可设2个点。

第五条《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办法》所称场区布局合理,即场区内应设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废水和废弃物无害处理间,且应当设置在离屠宰加工区有一定距离的主风向下风口

(二)《办法》所称屠宰工艺流程顺序是。生猪进场―饲养区―待宰间―屠宰加工间―产品存放间―预冷间。

(三)《办法》所称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包括宰前饲养区、屠宰加工间、急宰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肉品化验室以及装载工具等消毒卫生制度,做到每个环节都有一套健全、严密的卫生消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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