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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8〕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神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全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引导和调控,全市投资继续保持了平稳增长的态势。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有的项目建设手续不够完善,有的项目在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中不够规范,有的项目在执行土地、环保法规政策等方面把关不严,还有个别项目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为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市投资又好又快地增长,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把省政府要求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做到既服从大局、又促进发展,既规范管理、又保持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意义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国家严控投资盲目过快增长、实现宏观调控任务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投资建设秩序、规范投资行为的重要环节。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改变单纯依靠投资拉动经济的发展思路,更加重视消费和出口的作用,促进投资、消费、出口协调拉动。要对投资盲目过快增长的负面影响和危险性有清醒地认识,把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作为当前各级政府宏观调控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指导投资工作,维护投资项目建设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八项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等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其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已采取保证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三、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和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

办公室(以下简称节约办)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各县(区)也要比照市上模式,建立相应机制,密切协作,共同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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