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湖北省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8〕9号【发布日期】
2008-02-05【生效日期】
2008-02-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精神,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
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经济发展由偏快转为过热的重要措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确保规划、环保、土地、节能等有关要求在建设领域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统计等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快建立健全新开工项目管理机制,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
二、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认真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程序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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