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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开工管理是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建设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做好开工管理工作,对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工程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

1、

2、3级堤防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或由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通知所指开工是指水利工程经过供电、供水、交通、通讯和场地平整等施工准备工作后的主体工程开工。

二、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开工审批单位审批

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开工审批单位在接到开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批准文件中应对项目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予以明确。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权限如下: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由水利部负责审批;


(未完,全文共1947字,当前显示6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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