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在江苏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8〕19号(1998年12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1996年5月1日在全国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努力工作、密切合作,使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来中国投资的外籍投资者,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不视为在中国就业,不持职业签证。凡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在企业担任管理职务的,按《规定》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二、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申请办理职业签证及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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