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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七条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臵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文明施工设施建设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量列入工程预算,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八条在市区施工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需要占用道路的,必须向市政、公安交通部门申请临时占用道路手续。

第九条大型市政工程或挖掘、占用道路面积较大、时间超过30日及在城市主干道车行道施工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有可操作性的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及应急预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交通组织疏导方案,需建设临时施工疏解道路的,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市政道路建设标准,确保将工程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减至最少。在交通繁忙期间,施工单位应设有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条地下管线挖掘工程应分段挖掘施工,分段竣工验收,分段修复道路。每一施工段长度原则不得超过300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方案确定之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市政、防汛、公用、邮电、电力等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周围建(构)筑物、防汛设施、地下管线损坏、堵塞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制订相应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堆放、场地道路、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进行统一合理布局,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制定并监督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标准、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实施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指定各作业场所、材料堆放场、生活设施的文明施工责任人。制定的文明施工目标和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文明施工制度的内容包括:

(一)各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环境管理;

(三)场地设施管理;

(四)安全生产和防火管理;

(五)教育培训;

(六)检查验收要求;

(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将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监、质监、监理等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情况一并归档,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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