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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选5篇]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

(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

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专业的保护机构(组织),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七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可以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条建立本市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分别经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形态较完整、特色鲜明,有行之有效的传承措施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称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体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域,由省人民政府撤销相应称号。

第十三条建立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制度。

区(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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