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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慈善爱心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县慈善爱心超市工作,加强慈善爱心超市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慈善爱心超市在社会求助体系中的作用,提高慈善捐助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社区救助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慈善爱心超市,是指以解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下称低保对象)和城市特困居民临时生活困难为目的,以低保对象生活急需的实物发放和折价销售为主要形式的社会救助机构。

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城镇户口中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实际支出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居民。

第三条慈善爱心超市的工作职责

1、在区域内开展捐赠活动,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民的捐赠

2、对接收的物资进行登记,开具统一收据;对接收物资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公布,定期上报主办和主管部门;建立物资总帐和明细帐,发放、销售明细账,做到帐目清楚,物资收、发手续齐全

3、对接收物资实施清点、消毒、整理、分类、储存和上架销

1

售等工作。

4、根据所接收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制定相应数额的领取券或购物优惠券,通过社区按程序发给困难家庭,特困居民自愿到超市领取和购买

5、将捐赠中不适宜困难群众使用的物品义卖,转移为群众需要的生活用品

第四条慈善爱心超市的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1、慈善爱心超市救助的对象主要是社区内困难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户、残疾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困难户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根据年龄和困难类别分a、b、c三类人员,每人每月凭折价购物券在超市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并享受10%-30%的价格优惠

4、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城关街道办事处和县慈善协会共同协商确定救助类编和折价比例,制作《爱心救助购物卡(券)》,于每季度初发放的救助对象手中,救助对象凭卡(券)在慈善爱心超市选择购买生活必需品

a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a类低保户,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享受30%的价格优惠。

b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b类低保户,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享受15%的价格优惠。

c类人员为低保对象中的c类低保户、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对象中的d类低保户和高于低保标准的边缘困难户和因突发

2

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每月可在超市中购买50元的生活必需品,享受10%的价格优惠。

第五条慈善爱心超市的营业场所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慈善爱心超市提供100-200平米营业场所,承担其改扩建、装修的全部费用,承担慈善爱心超市日常办公经费、公用事业费和人员工资等费用。

慈善超市配置“六统一”,即统一名称标识、统一捐赠信箱、统一货架、统一消毒设备、统一凭证、统一帐卡栏。

应有专人负责慈善超市日常管理工作,工作人员热爱社会公益事业,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条经营模式和注资方式

1、经营模式

慈善爱心超市可采取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模式。超市注册为非营利性机构,县政府协调在税收政策上给与优惠,要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免税发票的使用权限,扩大免税发票的使用范围,不管是捐钱还是捐物,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能在捐赠同时拿到免税发票,抵冲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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