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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

慈善信托——机遇与挑战并存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正式实施。随着《慈善法》的正式实施,更加细化的配套文件不断出台,国内慈善事业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通过立法的形式,使得慈善信托在中国得以落地,这也从侧面体现出社会多方于慈善信托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这对慈善信托的发展有积极意义,但慈善信托是一把双刃剑,机遇与挑战并存。

《慈善法》第四十四条对“慈善信托”的定义为:“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从此条规定来看,现在的慈善信托可谓有法可依,相比之前的公益信托,也具有诸多优势:首先,明确了监管部门为民政部门。《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但这个管理机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慈善信托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地位,解决了审批的难题,避免了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监管权的可能。其次,与传统慈善方式相比,慈善信托是一种隔离型的资产,传统的捐款很多是个人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如果基金会破产,基金会的所有财产都会被清算,这会导致捐款人的财产也会被清算,从而导致捐款人的捐款意愿不能实现。而慈善信托,无论信托公司破产与否,这部分资金与公司财产1是相互隔离的,公司如果破产,这笔资金则会转交其他愿意作为受托人的机构继续保证运行,这就保证了慈善事业的继续平稳发展。再次,慈善信托更加便捷、灵活,公益信托设立必须经过批准,这为公益信托的设立增加了很大难度,而慈善信托设立只需备案即可,备案制的选择体现了主管机关简放政权的思想。此外,公益信托的监察人为必设机构,而慈善信托监察人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把是否设置监察人作为委托人自愿选择的事项,这极大地便利了慈善信托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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