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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为了贯彻“创新、产业化”的科技工作方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缩短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周期。同时,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中科技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省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配套试验条件,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率先将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实现产业化,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二)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同时,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成为企业的技术依托,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工程中心组建完成后,争取经过若干年的运行,使其中一部分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升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科研机构(包括高校),也可以是多个科研单位(包括高校)组合起来的群体,但以其中一个为主要牵头单位。鼓励以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大中型企业为依托组建工程中心。

第七条拟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内具有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有一定影响,承担并出色地完成了国家或四川省各项重点科技任务,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拥有可供转化的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成果。其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的,须有3项以上国内领先水平的技术成果。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并有10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科研开发团队

(三)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的能力。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须已建有研究开发中心。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其中依托企业组建的,须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为省内同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

(五)与行业内企业联系紧密,具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八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省科技厅根据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下达组建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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