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第三条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天津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其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养护、维修、收费、设施保护和路政管理。第四条
凡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乘车人及在高速公路内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五条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六条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对于破坏高速公路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第七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各种侵占、污染、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和处理,并做好高速公路上的清理、救护、抢险等工作。第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覆盖严密、捆扎牢固,不得洒漏、散落;驾驶员和乘车人不得向高速公路上抛弃物品。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种植作物、利用公路边沟灌溉或排水;
(二)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涂抹、污染和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设施;
(三)在高速公路上因临时修理车辆损坏路基或路面;
(四)其他损坏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的行为。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征地范围和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敷设、埋设、架设各种管线。确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敷设、埋设、架设各种管线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确需占用、利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签定协议,按规定缴纳使用费。影响交通的还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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