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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和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分管范围内的公路附属设施;

(三)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路政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查;

(五)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利用和超限运输;

(六)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秩序;

(七)依法查处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建设、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用地已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其地界以批准文件界定的区域为准;未办理征地手续或者土地权属未确定的,其地界按照从公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米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公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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