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建设水平,规范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创建方便、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苏州市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范围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居住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仅限于住宅开发单元的公共服务设施。住宅开发单元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具有明确边界范围的新建住宅区。
第二章分类及管理原则
第五条苏州市新建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金融服务、行政管理服务、社会福利、邮政电信以及市政公用八类设施。
第六条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不同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特点分为三类:
(一)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指为所建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等保障的物业配套设施,产权由全体业主共享,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用房、市政公用设施(不含停车设施)。其中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用于物业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用于补贴物业经费的商业用房两大类。
(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指为居民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业等服务,产权可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由处置的公建配套设施,内容包括:商业金融服务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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