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评估的正当程序
被拆迁房屋价值由评估决定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唐栋梁
很多当事人常常问这样一个问题。政府说给我们多少就多少,我们拿他们没办法。那么,拆迁补偿中,究竟应该如何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标准呢。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就以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拆迁典型案例“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来为大家解读这个问题。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0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雨城征[2012]2号《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74.59平方米;房屋产别:私产;设计用途:商业。土地证记载使用权面积1185.9平方米;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
2012年12月,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2日,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正云、沙德芳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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