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规则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6日点击量:123
安全生产许可证范围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
2、石油天然气企业;
3、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企业(含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及成品油经营);
(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
(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生产企业。
以上安全生产许可证需上报省安监局发证的: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3、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
5、市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由市安监局审核发证的: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
2、区县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3、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4、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5、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7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2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令第1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令第11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及程序
中央和省属驻市生产单位直接向省安监局申请。
中央和省属驻市经营单位、市属及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区县安监局(或各开
2发区)申报,由区县安监局(开发区)受理并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安监局,发证权限在市安监局的,经市安监局审查合格后发证;发证权限属省安监局的,由市安监局审查合格后,报送省安监局审核发证。
四、申办资料要求
企业要对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安监部门需要留存复印件的,均需要对照原件;
申请资料、安全评价报告均一式两份;延期换证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前3个月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1、申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8)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须有重大危险源评估的章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生产企业为安全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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