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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章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包括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和组织,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七)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

(四)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五)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延续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延续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实物查验确认,收回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并向产权单位重新核发备案证明和备案牌。重新核发的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应当注明设备的延续备案有效期限。延续备案有限期限不得超过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所明确的允许延续使用期限。

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材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自检、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和延续备案,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办理备案和延续备案的,应向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项目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填报《外省建筑起重机械入湘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使用单位出租,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设备购置、备案、维修保养、报废、出租服务、人员培训教育等规章制度;

(三)具有相应的维修保养场地、必要的加工检测设备和技术维修保养人员;

(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由使用单位直接向产权单位承租,不得出租和承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以及存在隐患或未经检测试运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

禁止个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禁止向个人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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