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全省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七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本单位出租、安拆、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出租单位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向承租方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自检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购置三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时,出租单位还须提交近两年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出租、安装和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没有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有本规定第十条第
(一)、
(二)、
(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使用情况及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必须在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工程活动。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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