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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海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形成科学化、信息化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其他发放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惩等。

第三条(管理职能)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籍工作的管理、指导并负责具体落实;学校负责对本校学籍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有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全市统一采用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进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学生信息系统属于全国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成部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内中小学学生信息工作。本市中小学在籍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第二章学制、入学注册与考勤

第四条(学制)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5年,即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和五年级。初中学制为4年,即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在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内地民族班学生以及特殊教育学生可按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学制。

承担教育改革试点的学校可以按相关规定确定学制。第五条(就学年龄)

本市儿童入小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初中入学者应为修完小学学业的学生或达到小学学力的未满18周岁的学生。

第六条(入学)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绝其入学。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无法适应学校集体学习生活的儿童、少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相应的学校送教上门。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本市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须符合当年度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政策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部门确认。

第七条(班级学额)

本市小学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0人以内,初中各年级班级学额一般为45人以内,如有特殊情况,区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班级学额。

普通高中班级学额一般按当年度招生计划设定。第八条(注册建籍)

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凭入学通知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就读手续。

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入学学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已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注册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学生在新学期开学1个月后仍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起始年级学生的录取通知书自动失效,已在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视为学籍中断,普通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起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在开学后1个月内在学生信息系统中完成学籍建立工作。

第九条(学籍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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