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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海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际,特制订《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校招生、军队征兵、社会招工等提供参考。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测评;同时,一般须报名参加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与普通高中招生相关的考试。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和学生毕业学校的推荐意见,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衡量,予以录取。

部分学校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免试录取。

第五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学籍。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学籍或取消学籍的处理。

第六条学生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招生学校须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可以保留其学籍的,应尽量保留其学籍。

第七条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使其获得普通高中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分主号和辅号,主号一律采用学生的身份证号,辅号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高中证书会考办公室的要求确定。

第三章评价

第九条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十一条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浙江省高中证书会考。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情况和学科学习业绩,决定学生的升级、跳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考试学科成绩不及格的,应予以多次补考。对高中证书会考成绩不满意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参加重考,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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